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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