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聲請人 洪基 超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詳加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二、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所有機車及汽車之行照、【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自99年1月起之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袋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陳報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四、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債權人清冊(應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租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並提出現仍於租賃期間內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支出租金之證明。
七、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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