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聲請人 林建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34×10=2,720元。
二、聲請人曾任增尚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請聲請人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0年8月24日)回溯
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請聲請人說明其與中國信託協商業銀行之個別協商,有無包括其保證債務之部分,又聲請人是否有與台東中小企銀就其積欠保證債務之部分成立還款之協商。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
2項規定提出「更生方案」。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五、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98年9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係在立德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請聲請人提出其自立德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9月至今「所有收入」之每月收入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
六、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本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七、提出 張桂英 、 林木生 之財政部國稅局99及98年度綜合所得各類所得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八、另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舉債之原因。
九、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8年8月12日起至100年8月1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