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939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志堅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楊詩帆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選任辯護人 鄭弘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楊儒取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志堅、楊詩帆、楊儒取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志堅、楊詩帆、楊儒取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執行羈押,嗣經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起,均予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卓進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