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九九三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賴雪玉被告即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賴雪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賴雪玉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