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9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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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九五七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四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