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27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6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S0000000
0號」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仍適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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