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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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甲○○發支付命令(九十七年度司促字第三三五九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壹仟壹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柒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文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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