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9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本訴部分,確認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就台北市監理處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北市監三字第二0九六A三0六二七號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債權新臺幣(下同)七十五萬元之債權不存在;反訴部分,被上訴人原審之反訴請求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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