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7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執行刑案件(97年度執字第1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確定在案。所犯各罪均合於定執行刑之規定,為此提出聲請。
二、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修正前之規定定其執行刑一年,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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