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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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533號
原告 巫璟歆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