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店補字第587號原告 鄭正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英傑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官邱士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書記官張漪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