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838號
即 被 告 郭黃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