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信發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新櫃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14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5月15日下午3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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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2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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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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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6年12月27日│564,768元│96年12月28日│UC00000000│新櫃資訊科│華南商業銀行竹│
││││起至清償日│6│技有限公司│田分行│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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