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7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鴻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752號返還所有物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機器設備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承租如附表所示之機器設備,雙方租約自
民國(下同)94年7月19日起至97年7月19日止,租期三年
,每月租金新臺幣202,164元,詎被告自96年5月18日起即
未繳納租金,經催討無著,遂主張以本件起訴狀繕本為終止
本件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而該繕本已於97年4月18日送達
予被告,是兩造間租賃契約已合法終止,被告顯屬無權占有
系爭機器設備,爰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
爭機器設備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融資性租賃契約書、租賃物
交付與驗收證明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及存證信函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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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7年度雄簡字第27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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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標的物名稱│規格及型式│製造廠商/廠牌│序號│年份│單位/│所在地點│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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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殺菌庫│CLV00000-00│ 昭俐 │3450││壹台│高雄縣岡山鎮│
│││││-0000000│││本洲路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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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給袋式包裝機│TT-9CW│TOYOJIDOKI│290261│2002│壹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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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自動包裝機│2100S型│SHINNIHON││2004│壹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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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包裝機1103型│S-5600I│OMORI│00000-0000││壹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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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急速冷凍庫含配件│││││壹套│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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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壓麵機│RC450│國倉│100605-HD│2006│壹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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