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3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令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9年3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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