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424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債權讓與事件,前依法按相對人之設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詎二次均因招領逾期之故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函信封影本,批退理由均為招領逾期退回,而招領逾期僅能認定相對人未前往招領處所領取郵件,尚無法遽認相對人並未居住於戶籍地址。況經本院函囑相對人設籍地之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派員按址查訪結果,相對人確實居住於設籍地,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99年4月1日基警四分偵字第0990402761號函存卷足憑。
是本件聲請意旨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鎮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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