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辛○○原告庚○○原告乙○○原告丙○○原告丁○○原告戊○○原告己○○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振能 被告壬○○被告甲○○被告易發交通有限公司設台中縣大里市○○路○○○○號代表人 張育維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二十九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