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0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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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089號

原告 張慧真

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 律師

被告新北市文化教育發展協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新北市板橋區,有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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