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0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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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089號
原告 張慧真
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新北市板橋區,有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