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223號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監護宣告(修法前為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0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06月04日前送達原告,有其於同日所提刑事追加告發(告訴)狀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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