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4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其已據實坦認犯行並無何等飾卸,且已得母親原諒並前來臺灣桃園看守所探視,立誓痛改前非,倘接獲執行傳喚將準時報到,爰聲請具保以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99年4月29日繫屬本院,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犯罪嫌疑重大,另被告前已㈠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2日以97年度訴字第933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月,於97年10月27日確定,於98年8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㈡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本院於98年11月30日以98年度簡字第247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拘役60日,於99年1月15日確定,甫判決確定時隔未幾旋即再犯本件罪質相同之違反保護令等案件,實有反覆實施刑法第
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裁定羈押並於同日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三、被告所犯違反保護令等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5月26日以99年度易字第382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而原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或限制住居而使之消滅,再為確保日後之審判與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被告仍有予以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以停止羈押前詞,尚嫌無據,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事。是本件被告聲請仍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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