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84號原告丙○○
丁○○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被告戊○○住桃園縣桃園市○○路○○巷2之2號訴訟代理人甲○○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 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