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593號債權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請求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伍仟零壹拾元之依據(依所附繳款明細表,餘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叁萬捌仟柒佰伍拾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