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杞堂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540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96年10月26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9法庭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