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7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8號甲○○
9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戊○○、丁○○等人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77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0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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