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486號
原   告  顏英賢
       顏才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順儀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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