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230號
原 告 胡宜馨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子晴
被 告 楊立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周書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14日上午10時55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