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485號
原   告  黃佩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亞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4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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