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度簡上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簡上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九二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 律師被上訴人乙○○
送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二樓
許高山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爰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吳慧娟~B法官黃信樺~B法官黃莉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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