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五四號、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二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更正如下:犯罪事實第八行將「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晚間六時二十分許」誤載為「八十九年九月十日二十三時許」,應予更正。另被告曾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八十七年一月二日執行完畢。又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應予補充。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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