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圜 右當事人與台北縣政府間因國家賠償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四百八十六萬三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萬八千六百三十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林金吾法官楊豐卿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