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㈣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㈣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㈣字第一二八號
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沈世宏即反訴原告神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千惠訴訟代理人范延中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二月九日下午四時零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書記官張永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