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39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吳詩敏 律師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施工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複代理人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