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七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五00四八九四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