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8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楊真明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