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廖建彥┌──────────────────────────────────────┐│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良美町公寓大廈管│復華商業銀│94年10月10日│75,000元│AD0000000││││理委員會 顏見明 │行永康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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