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93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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