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五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十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漂流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私菸七星牌伍仟柒佰肆拾玖包、紅星牌捌仟陸佰玖拾伍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茲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等情,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未稅私菸七星牌五千七百四十九包、紅星牌八千六百九十五包,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