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37號
原   告 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志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秀民 即旭鴻水
  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376元,應繳裁
   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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