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0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0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曾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奎諺王雲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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