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17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洪文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陸仟零柒元自民國(下同)93年11月30日起至94年1月3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94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