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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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02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婉若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
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即 楊文之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
102年度司促字第330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