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吉
被 告 王至楷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新小字第3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0月29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 曾仁勇
書記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三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新市簡易庭書記官劉瑞泰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
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