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沙簡字第373號
原 告 張清池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複代理人 鐘仲智
被 告 林桂鳳
林玉堂
林敏 千
蘇寬旺
林敏庭
林金義
林登立
林依靜
林尚一
林文達
曾明福
洪年多
林敏鐘
林錦煌
洪朝源
洪朝城
洪朝枝
謝東燊 即 謝東賜
蘇見
林政宗
林政中
陳秀氣 (即 林政發 之承受訴訟人)
林信志 (即林政發之承受訴訟人)
林信興 (即林政發之承受訴訟人)
林曉信 (即林政發之承受訴訟人)
林新怡 (即林政發之承受訴訟人)
林政吉
林 吳素蘭
林裕 珍
林裕沂
林裕深
林義修
林明實
林照村
王聰懿
林錫彬
洪文隆
洪文達
林清 福
郭明珠
蘇林成枝
洪 檢流
林錫鎮
林坤培
林錫裕
蔡淑霞
林鴻志
林傳傑
林志忠
林壽雄
林永祥
林永福
林國津
連家芳
趙明火
林泰岳
林敏
林 陳蝶
林秀雄
林基斌
林雅慧
陳林 寶珠
林素玉
林 清雲
林清松
林俊良
林定榮
林瓊 花
林瓊霞
林瓊鶴
林 盧千鶴
林文宗
林文科
林文卿 原住 同上
徐林綿
蔡金鎮
蔡國棟
蔡國珍
蔡國賢
蔡國輝
蔡國盛
林蒜 原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陳林鳳
謝德模
謝淑芬
謝竹 綠
郭來福
郭志文
郭雅 萍
郭雅慧
郭雅芳
林文友 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訴訟代理人 李欣怡
蔡昆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敏、 林陳碟 、林秀雄、林基斌、林雅慧、陳 林寶珠 、林素
玉、 林清雲 、林清松應就其被繼承人 林石吉 所遺坐落臺中市○○
區○○段○○○○號土地, 地目旱 ,登記簿面積四八一點六七平
方公尺,應有部分00000000分之三二二六六一及同段八
一O地號土地,地目旱,登記簿面積一一九點七O平方公尺,應
有部分00000000分之三二二六六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林俊良、林定榮、 林瓊花 、林瓊霞、林瓊鶴、 林盧千鶴 、林
文宗、林文科、林文卿、徐林綿、蔡金鎮、蔡國棟、蔡國珍、蔡
國賢、蔡國輝、蔡國盛、林蒜、陳林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
分署即林文友之遺產管理人應就其被繼承人 林吉元 所遺坐落臺中
市○○區○○段○○○○號土地,地目旱,登記簿面積四八一點
六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四四OO分之一七七及同地段八一O
地號土地,地目旱,登記簿面積一一九點七O平方公尺,應有部
分一四四OO分之一七七,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謝德模、謝淑芬、 謝竹綠 、郭來福、郭志文、 郭雅萍 、郭雅
慧、郭雅芳應就其被繼承人 謝丁 于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地目旱,登記簿面積四八一點六七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五五一五五O分之一四七二O及同段八一O地號土地,
地目旱,登記簿面積一一九點七O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五五一五
五O分之一四七二O,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陳秀氣、林信志、林信興、林曉信、林新怡應就其被繼承人
林政發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地目旱,
登記簿面積四八一點六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八八OO分之一
一七及同段八一O地號土地,地目旱,登記簿面積一一九點七O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八八OO分之一一七,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地目旱,登
記簿面積四八一點六七平方公尺及同段八一O地號土地,地目旱
,登記簿面積一一九點七O平方公尺,應予變價分割,變價所得
之價金按附表一、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由附表一所示之共有人依附表一
所示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柒拾元由附表二所示之共
有人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及同段第810地號土
地2筆(下稱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林政發於民國101年11月
28日死亡,係於101年11月15日本件訴訟繫屬之後,有其除
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應由
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原告於102年2月8日具狀陳報林政發之
繼承人為陳秀氣、林信志、林信興、林曉信、林新怡,核與
本院職權查詢被繼承人林政發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之查
詢結果相符,有本院沙鹿簡易庭紀錄科查詢表1份為證,是
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之規定,聲明由林政發之繼
承人承受訴訟,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林桂鳳等89人(即除被告謝東燊即謝東賜、林永祥、財
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林文友之遺產管理人等3人以外
之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而被告
謝東燊即謝東賜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共有人全體須合一確定,系爭土地
原共有人林吉元、 蔡林密 、 謝英 、 郭謝偏 、林政發已死亡,
其權利分別由如後述之繼承人繼承,原告於訴狀送達後追加
繼承人為被告,並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合於訴訟經濟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第7款規定,應予准許
。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均為兩造所共有(各土地共有人及應有
部分詳如附表一、二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限制
或約定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因土地共有人人數眾多,散居各
地,無法協議分割,為達土地經濟使用之目的,自有請求分
割之必要。而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人數眾多,如以原物分割為
各共有人單獨所有,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面積大多數人均不
足3平方公尺,顯無法發揮土地使用之效用,是應予變價分
割。爰依民法第82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至5項所示(其中如主文第2項所示797地號土地部
分,應有部分誤載為14400分之234,惟此不影響本件之認定
,併予敘明)。
二、被告之抗辯:
㈠被告謝東燊即謝東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林文友
之遺產管理人、林泰岳、林鴻志、郭明珠、林國津、林錦煌
、連家芳則以:同意變價分割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林永祥雖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並未具體表明答辯
理由。僅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被告林傳傑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曾以書狀表示:願
意與其他共有人維持共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㈣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
附表一、二所示,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或
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且兩造間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
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
卷為憑,被告謝東燊即謝東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即林文友之遺產管理人均到庭表示同意變價分割,而被告林
永祥亦到庭而未為反對之陳述,被告林泰岳、林鴻志、郭明
珠、林國津、林錦煌、連家芳則均以書狀表示同意變價分割
,雖被告林傳傑曾以書狀表示同意與其他人維持共有等語,
惟未說明理由究何,且對變價分割亦未表示反對之意見,其
餘被告則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復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是原告上
開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判分割共
有物而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時,係使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
所有,其性質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
如係變賣共有物而以價金分配於共有人,亦係以處分共有物
為分割之方法,均以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如果共有
人就共有物並無處分權可資行使,法院即無從基此為裁判分
割。換言之,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
9條之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
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自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於本件訴訟中
,請求已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請求對
該等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
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
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134號、69年台上字第10
1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
,或法令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對於系爭土地亦無不分
割之約定,惟就分割方法無法獲得協議,原告自得請求分割
系爭土地。第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其中原共有人林
石吉於86年2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敏、林陳碟、林秀
雄、林基斌、林雅慧、 陳林寶珠 、林素玉、林清雲、林清松
;原共有人林吉元於69年6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俊良
、林定榮、林瓊花、林瓊霞、林瓊鶴、林盧千鶴、林文宗、
林文科、林文卿、徐林綿、蔡金鎮、蔡國棟、蔡國珍、蔡國
賢、蔡國輝、蔡國盛、林蒜、陳林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
區分署即林文友之遺產管理人;原共有人 謝丁于 於82年11月
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謝德模、謝淑芬、謝竹綠、郭來福
、郭志文、郭雅萍、郭雅慧、郭雅芳;原共有人林政發於10
1年11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秀氣、林信志、林信興、
林曉信、林新怡,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憑,且
其等均尚未辦妥繼承登記。是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其等分
別繼承林石吉、林吉元、謝丁于及林政發所有系爭土地之應
有部分,先予辦理繼承登記,以便進一步辦理共有物之分割
,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
文第1至4項所示。
㈢第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
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
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
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院定共
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
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而公平決定之。經查,系爭土地
均屬地目旱之農牧用地,自需較大面積之使用始較為便利,
惟系爭土地之面積分別為797地號土地481.67平方公尺、810
地號土地119.7平方公尺,共有人則各為797地號土地共91人
、810地號土地共92人,最大應有部分797地號土地僅000000
00分之00000000、810地號則為00000000分之00000000,而
系爭土地之最大應有部分均為原告所有,原告仍表明分割不
利使用之情形,顯見若以原物分割之方式,更不利於其餘應
有部分較低之共有人,且將破壞地形之完整性,對將來之使
用亦無助益,勢必嚴重減損土地之利用價值,故不宜原物分
割,而應以變價分割,將價金依兩造之應有部分配予兩造,
此乃最能符合土地之使用目的,並發揮其經濟價值。從而,
本院認為原告所提之變價分割方法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
5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林敏、林陳碟、林秀雄、林基斌、
林雅慧、陳林寶珠、林素玉、林清雲、林清松;被告林俊良
、林定榮、林瓊花、林瓊霞、林瓊鶴、林盧千鶴、林文宗、
林文科、林文卿、徐林綿、蔡金鎮、蔡國棟、蔡國珍、蔡國
賢、蔡國輝、蔡國盛、林蒜、陳林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
區分署即林文友之遺產管理人;被告謝德模、謝淑芬、謝竹
綠、郭來福、郭志文、郭雅萍、郭雅慧、郭雅芳;被告陳秀
氣、林信志、林信興、林曉信、林新怡,分別就被繼承人林
石吉、林吉元、謝丁于及林政發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
理繼承登記並訴請裁判分割,洵屬正當,均應准許。而分割
方法部分,經本院審酌前開共有土地之性質、使用情形、經
濟效用及利益之均衡等情狀,認為系爭土地均以採變賣由各
共有人分配其價金之方式為分割,較稱妥當,爰判決如主文
所示。
五、末以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
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
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全部負擔,顯
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
爰諭知如主文第6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
附表一:
┌───────────────────────────────────┐
│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地目旱、面積481.67平方公尺土地│
├──────────┬───────────┬────────────┤
│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暨分配比例│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
│曾明福│20/3600│20/3600│
├──────────┼───────────┼────────────┤
│洪年多│51/3600│51/3600│
├──────────┼───────────┼────────────┤
│林敏、林陳碟、林秀雄│ 公同 共有│連帶負擔322661/00000000│
│、林基斌、林雅慧、陳│322661/00000000││
│林寶珠、林素玉、林清│││
│雲、林清松│││
│(即林石吉之繼承人)│││
├──────────┼───────────┼────────────┤
│謝德模、謝淑芬、謝竹│公同共有14720/551550│連帶負擔14720/551550│
│綠、郭來福、郭志文、│││
│郭雅萍、郭雅慧、郭雅│││
│芳│││
│(即 謝丁于之 繼承人)│││
├──────────┼───────────┼────────────┤
│林文達│5359/551550│5359/551550│
├──────────┼───────────┼────────────┤
│林尚一│1/120│1/120│
├──────────┼───────────┼────────────┤
│林登立│345/3600│345/3600│
├──────────┼───────────┼────────────┤
│林敏庭│234/14400│234/14400│
├──────────┼───────────┼────────────┤
│林金義│234/14400│234/14400│
├──────────┼───────────┼────────────┤
│林俊良、林定榮、林瓊│公同共有177/14400│連帶負擔177/14400│
│花、林瓊霞、林瓊鶴、│││
│林盧千鶴、林文宗、林│││
│文科、林文卿、徐林綿│││
│、蔡金鎮、蔡國棟、蔡│││
│國珍、蔡國賢、蔡國輝│││
│、蔡國盛、林蒜、陳林│││
│鳳、財政部國有財產屬│││
│中區分署即林文友之遺│││
│產管理人│││
│(即林吉元之繼承人)│││
├──────────┼───────────┼────────────┤
│蘇寬旺│66/3600│66/3600│
├──────────┼───────────┼────────────┤
│林玉堂│40/3600│40/3600│
├──────────┼───────────┼────────────┤
│林敏鐘│36/3600│36/3600│
├──────────┼───────────┼────────────┤
│林錦煌│7/900│7/900│
├──────────┼───────────┼────────────┤
│洪朝源│1/324│1/324│
├──────────┼───────────┼────────────┤
│洪朝城│1/324│1/324│
├──────────┼───────────┼────────────┤
│洪朝枝│1/324│1/324│
├──────────┼───────────┼────────────┤
│謝東燊即謝東賜│11661/551550│11661/551550│
├──────────┼───────────┼────────────┤
│林國津│576/14400│576/14400│
├──────────┼───────────┼────────────┤
│蘇見│960/14400│960/14400│
├──────────┼───────────┼────────────┤
│林政宗│117/28800│117/28800│
├──────────┼───────────┼────────────┤
│林政中│117/28800│117/28800│
├──────────┼───────────┼────────────┤
│陳秀氣、林信志、林信│公同共有117/28800│117/28800│
│興、林曉信、林新怡│││
│(即林政發之繼承人)│││
├──────────┼───────────┼────────────┤
│林政吉│117/28800│117/28800│
├──────────┼───────────┼────────────┤
│林吳素蘭│94/3600│94/3600│
├──────────┼───────────┼────────────┤
│ 林裕珍 、林裕沂、林裕│公同共有576/14400│連帶負擔576/14400│
│深、林義修、林明實、│││
│林志忠│││
├──────────┼───────────┼────────────┤
│ 林清福 │24/3600│24/3600│
├──────────┼───────────┼────────────┤
│林照村│8/3600│8/3600│
├──────────┼───────────┼────────────┤
│林桂鳳│16/3600│16/3600│
├──────────┼───────────┼────────────┤
│林錫彬│40/3600│40/3600│
├──────────┼───────────┼────────────┤
│洪文隆│1/216│1/216│
├──────────┼───────────┼────────────┤
│洪文達│1/216│1/216│
├──────────┼───────────┼────────────┤
│林依靜、蘇林成枝│公同共有480/14400│連帶負擔480/14400│
├──────────┼───────────┼────────────┤
│ 洪檢流 │18/1440│18/1440│
├──────────┼───────────┼────────────┤
│林錫鎮│4/1080│4/1080│
├──────────┼───────────┼────────────┤
│林坤培│4/1080│4/1080│
├──────────┼───────────┼────────────┤
│林錫裕│4/1080│4/1080│
├──────────┼───────────┼────────────┤
│蔡淑霞│30/3600│30/3600│
├──────────┼───────────┼────────────┤
│林鴻志│90/3600│90/3600│
├──────────┼───────────┼────────────┤
│林傳傑│7/900│7/900│
├──────────┼───────────┼────────────┤
│林壽雄│59/14400│59/14400│
├──────────┼───────────┼────────────┤
│林永祥│59/14400│59/14400│
├──────────┼───────────┼────────────┤
│林永福│59/14400│59/14400│
├──────────┼───────────┼────────────┤
│連家芳│7/900│7/900│
├──────────┼───────────┼────────────┤
│張清池│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趙明火│66/3600│66/3600│
├──────────┼───────────┼────────────┤
│林泰岳│86747/0000000│86747/0000000│
├──────────┼───────────┼────────────┤
│ 林敏千 │36/3600│36/3600│
└──────────┴───────────┴────────────┘
附表二:
┌───────────────────────────────────┐
│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地目旱、面積119.70平方公尺土地│
├──────────┬───────────┬────────────┤
│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暨分配比例│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
│林玉堂│40/3600│40/3600│
├──────────┼───────────┼────────────┤
│蘇寬旺│66/3600│66/3600│
├──────────┼───────────┼────────────┤
│林俊良、林定榮、林瓊│公同共有177/14400│連帶負擔177/14400│
│花、林瓊霞、林瓊鶴、│││
│林盧千鶴、林文宗、林│││
│文科、林文卿、徐林綿│││
│、蔡金鎮、蔡國棟、蔡│││
│國珍、蔡國賢、蔡國輝│││
│、蔡國盛、林蒜、陳林│││
│鳳、財政部國有財產屬│││
│中區分署即林文友之遺│││
│產管理人│││
│(即林吉元之繼承人)│││
├──────────┼───────────┼────────────┤
│林敏庭│234/14400│234/14400│
├──────────┼───────────┼────────────┤
│林金義│234/14400│234/14400│
├──────────┼───────────┼────────────┤
│林登立│345/3600│345/3600│
├──────────┼───────────┼────────────┤
│林尚一│1/120│1/120│
├──────────┼───────────┼────────────┤
│林文達│5359/551550│5359/551550│
├──────────┼───────────┼────────────┤
│林敏、林陳碟、林秀雄│公同共有│連帶負擔322661/00000000│
│、林基斌、林雅慧、陳│322661/00000000││
│林寶珠、林素玉、林清│││
│雲、林清松│││
│(即林石吉之繼承人)│││
├──────────┼───────────┼────────────┤
│謝德模、謝淑芬、謝竹│公同共有14720/551550│連帶負擔14720/551550│
│綠、郭來福、郭志文、│││
│郭雅萍、郭雅慧、郭雅│││
│芳│││
│(即謝丁于之繼承人)│││
├──────────┼───────────┼────────────┤
│曾明福│20/3600│20/3600│
├──────────┼───────────┼────────────┤
│洪年多│51/3600│5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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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敏鐘│36/3600│3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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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錦煌│7/900│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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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朝源│1/324│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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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朝城│1/324│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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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朝枝│1/324│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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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東燊即謝東賜│11661/551550│11661/55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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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見│351/3600│35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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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宗│117/28800│117/2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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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中│117/28800│117/2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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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氣、林信志、林信│公同共有117/28800│連帶負擔117/28800│
│興、林曉信、林新怡│││
│(即林政發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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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吉│117/28800│117/2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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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吳素蘭│94/3600│9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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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裕珍、林裕沂、林裕│公同共有576/14400│連帶負擔576/14400│
│深、林義修、林明實、│││
│林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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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照村│8/3600│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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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聰懿│16/3600│1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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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錫彬│40/3600│4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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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文隆│1/2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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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文達│1/2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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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福│24/3600│2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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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依靜、蘇林成枝│公同共有480/14400│連帶負擔480/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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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檢流│18/1440│18/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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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錫鎮│4/1080│4/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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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坤培│4/1080│4/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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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錫裕│4/1080│4/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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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淑霞│30/3600│3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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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鴻志│90/3600│9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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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傳傑│7/900│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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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壽雄│59/14400│59/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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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祥│59/14400│59/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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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福│59/14400│59/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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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建銘 │288/14400│288/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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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建宏 │288/14400│288/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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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家芳│7/900│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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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清池│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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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明火│66/3600│6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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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泰岳│86747/0000000│86747/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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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敏千│36/3600│3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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