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6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本案羈押期間,即將於97年2月21日屆滿,羈押被告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月2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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