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5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三八九號、第五一一號、第六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裁定正本於於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寄存送達於被告居所地-桃園縣○○鄉○○路○○○號之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迄未補具上訴理由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前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文卿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