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2月2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楊淳詒┌─────────────────────────────────┐│附表:支票99年度除字第9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李寶儀 │中國信託商業│99年1月19日│236,000元│0000000│││││銀行斗六分行│││││├─┼───┼──────┼──────┼─────┼────┼──┤│02│同上│同上│99年3月19日│216,000元│0000000││├─┼───┼──────┼──────┼─────┼────┼──┤│03│同上│同上│99年5月19日│216,000元│0000000││├─┼───┼──────┼──────┼─────┼────┼──┤│04│同上│同上│99年7月19日│108,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