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5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46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第一頁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所犯法條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理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99年度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第1頁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