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6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李麗君
5號邱 英俊
一、債務人李麗君、 邱英俊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伍拾壹元,債務人李麗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佰貳拾貳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762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李麗君,邱│99年8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7556│英俊│││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李麗君│99年8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2327││││算之利息。│││元│││││├──┼───┼─────┼──────┼──────┼───────┤│3│新臺幣│李麗君│99年8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25%│││32165││││計算之利息。│││元│││││└──┴───┴─────┴──────┴──────┴───────┘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