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上更(一)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0號上訴人 黃春生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坤炳 被上訴人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被上訴人之當事人能力之有無,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9號確認重劃會不成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訴訟業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業已終結,有被上訴人提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